涉及伤残的交通事故争议纠纷,受害人更适宜委托律师诉讼索赔,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彭某,女,1990年10月15日生,城镇户口。
被告一:蒋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深圳市xx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粤B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公司。
2016年1月20日17时20分许,被告一蒋某驾驶粤B XXXXX号轿车在福田区深南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凤凰大厦斑马线路段时,车头与左侧安全岛上行人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彭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彭某被送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70天。出院医嘱:休息2个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出院后继续陪护1个月,加强营养。
2016年5月19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彭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伤残,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彭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557367.12元。
【案件结果】
2017年1月12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06民初19208号判决: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彭某赔偿533094.98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
二、驳回原告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彭某因车祸造成了9级伤残,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积极收集了各项目损失的证据,受害人彭某最后获得了533094.98元赔偿款。与原诉讼主张的事故损失557367.12元相比来看,受害人彭某的索赔是相当成功的。
本案的成功,同时告诉我们几个事实:
1、诉讼索赔才能保证受害人的所有赔偿项目均获得赔偿,尤其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相关实践经验表明,和解、调解绝大情况下无法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2、诉讼索赔,可以保证受害人的赔偿项目损失按照法定的标准赔偿;
3、……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交字第0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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