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为规避赢了官司拿不到赔偿款的风险,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受害人可以通过申请保全肇事方的财产进行救济。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刘某,男,1984年10月15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任某,粤S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邓某,粤S XXXXX号车所有人。
2015年3月12日19时30分许,被告一任某驾驶被告二所有的粤S XXXXX号车从虎门新都酒店往锦绣半山方向行驶,途经新都酒店路段时,与从道路右侧往左行驶的由贾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搭载原告刘某)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任某与贾某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刘某被送往东莞市太平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因此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在与上述被告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刘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将上述被告诉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承担原告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同时向法院申请了对上述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
【案件结果】
2015年6月9日,双方当事人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2015)东二法民三初字第551号调解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同意对于本案的事故损失,由被告任某一次性赔偿25000元给原告刘某,该款已当场支付完毕;
二、被告任某按照以上协议履行赔付义务后,被告邓某在本案的反担保金退回给被告邓某,原、被告之间互不追究本事故的赔偿责任。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刘某因本次事故造成了人身损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肇事方主张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赔偿项目的损失。
基于对赔偿事宜的不了解,受害人刘某机智地聘请律师介入协助,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积极主张各赔偿项目的损失,且向法院申请了保全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规避了肇事方转移、隐匿财产的风险。最后,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受害人刘某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对方当事人调解,获赔了合理的赔偿款。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355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2747.html转载请保留出处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17年坚持为受害人解决赔偿难、赔偿少、不懂如何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交通事故案件代理服务地区:深圳、广州、佛山、北京、天津、杭州、长沙、上海、江门...可解答全国所有地区法律问题。
微信号:jtsgpc,jtsg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