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多等级伤残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尤其是在实现“农转城”方面,如果受害人收集的证据缺乏证明力,极有可能导致自身的损失不能按照城镇标准赔偿,以损失巨额赔偿款。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王某,男,1997年6月23日生,农村户口。
法定代理人:王父,系受害人王某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王母,系受害人王某的母亲。
被告一:杨某,二轮摩托车驾驶员。
被告二:喻某,粤L XXXXX号轿车驾驶员。
被告三:惠州市xx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粤L XXXXX号轿车所有人。
被告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粤L XXXXX号轿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3年4月3日,被告一杨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后搭载原告)从东莞往陈江方向行驶,行经沥林绿叶酒店红绿灯路段时,与从陈江往绿叶酒店方向向左转由被告二驾驶的粤L XXXXX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
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仲恺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杨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二喻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王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某被送往惠州仲恺高新区人民医院治疗1天,后转院至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24天,共计住院25天。出院医嘱:全休3个月,加强功能锻炼,住院期间陪护1人,加强营养,骨折愈合后可拆除内固定。
2013年7月26日,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个9级、1个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王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233611.19元。
【案件结果】
2014年12月15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惠城法仲民初字第782号判决: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122000元的赔偿限额范围内向原告王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796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300000元的赔偿限额范围内向原告王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8655.1元,合计118255.1元;
二、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90195.22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王某因车祸造成1个9级、1个10级伤残,构成了交通事故多等级伤残。由于多等级伤残案件涉及的法律知识广且复杂,受害人王某的父母深刻认识到自身对法律的不了解,为保障受害人王某的利益,其明智的选择了委托国晖律师协助处理索赔事宜。
最后,从受害人王某主张的损失金额233611.19元及实际获赔的金额208450.32元来看,受害人彭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值得一提的是,相关多实践表明,此类案件受害人自行收集证据容易因证据收集不够完整或者证据缺乏证明力,以丧失某些赔偿项目的赔偿权利。因此,建议受害人尽可能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处理,尤其是在“农转城”的证据收集方面,以保障自身的最大利益。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MS40-8822-13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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