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受害人若想获赔更高的赔偿款,可以从“农转城”标准转化入手,但该事项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受害人应当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王某,女,1980年2月10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欧甲,湘K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欧乙,湘K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湘K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2016年7月13日7时50分许,被告一欧甲驾驶湘K 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华邦首府往松阳路方向行驶,行经仲恺和畅二路华邦首府路段时,与由原告王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王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仲恺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欧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某被送往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0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陪护1人,全休3个月,加强营养,骨折愈合返院取出内固定物,定期复查。
2016年12月13日,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王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后续治疗费约需人民币10000元。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王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57412.9元。
【案件结果】
2017年3月20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1302民初67号判决: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付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金120000元(含残疾赔偿金6951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502.01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等赔偿项目);
二、被告欧甲、欧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王某支付赔偿款30636.9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对于农村户口的伤残受害人而言,实现“农转城”是获赔更高赔偿款的的捷径。但是,“农转城”涉及到受害人在城镇居住的时间、来源于城镇的稳定收入、在收集证据上要求连贯性等内容,难度较高,为实现受害人利益最大化,受害人更适宜在律师的指导下开展“农转城”标准转化工作。
本案中,受害人王某因车祸事故造成了10级伤残,其虽为农业户籍,但是其在事故发生前已在惠州市惠城区生活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完全符合“农转城”标准转化的条件。受害人王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收集了居住证明、租赁证明、工资流水记录等证据,成功实现了“农转城”。
最后,从受害人王某诉讼主张的损失金额人民币157412.9元与实际索赔的金额10636.9元来看,受害人王某几乎获得了全赔,索赔是相当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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