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受害人更适宜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通过诉讼的方式索赔。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康某,男,1990年05月28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涂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7年2月17日21时10分许,被告一涂某驾驶粤B XXXXX号在坂田长发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时,右前轮与行人康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康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康某被送往深圳坂田医院就诊,医院建议全休30天,休养期间陪护1人。2017年3月5日,原告入住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住院46天,出院医嘱写明:建议休息1个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择期去内固定术,费用约10000元。
2017年5月31日,广东华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康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伤残。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康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67068.8元。
【案件结果】
2017年12月11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7民初18152号判决: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康某损失11万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康某损失52633.88万元;
三、驳回原告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实践中,交通事故伤残案件若有专业律师的介入,诉讼索赔成功的概率可达90%以上。
本案中,受害人康某因车祸事故致10级伤残,委托国晖律师诉讼索赔,最后获赔了162633.88元。与受害人康某原主张的事故损失金额167068.8元来看,受害人的索赔是成功的。
由本案可知,交通事故伤残案件,受害人在索赔前,应就自身具体情况咨询交通事故方面专业律师,选择利于自身利益的索赔方案,而不是应草率选择与对方和解或者调解。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粤晖民交字第0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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