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车祸死亡,无疑会给其家庭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为此法律规定死者家属有权向致害方主张死亡赔偿款。而至于死亡赔偿款的分配,则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案件简介】
死者姜某,男,1972年5月11日生,农村户口。
原告一姜父,男,1940年2月11日生,农村户口,系死者姜某的父亲。
原告二姜母,女,1940年6月28日生,农村户口,系死者姜某的母亲。
原告三赵某,女,1975年4月11日生,农村户口,系死者姜某的妻子。
原告四姜子,男,1998年2月16日生,农村户口,系死者姜某的儿子。
被告一:曾某,粤B XXXXX车驾驶员。
被告二:深圳市xx运货代理有限公司,粤B XXXXX车车主。
被告三: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X车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7年2月7日13时05分许,姜某驾驶粤B 8XXXX车(搭载赵某)沿南湾街道丹平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径猫公坝隧道路段时,该车前部与同方向在前行驶由曾某驾驶粤B XXXXX重型厢式货车的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姜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赵某受伤以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
四原告作为死者姜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有权获得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四原告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上述各项损失。
【案件结果】
2017年11月23日,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由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赔偿四原告事故损失共计人民币54.7万元。
2017年11月23日,原告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2017年11月24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7民初17895号裁定书:
准许原告姜父、姜母、赵某、姜子撤回起诉。
2018年1月12日,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四原告达成了赔偿款分配协议,如下:
一、事故赔偿款总额为54.7万元,总额赔偿款在扣除医疗费63856元、诉讼法8300元、律师费43050元、姜父、姜母的抚养费20672.34元后,余额为410971.66元;余额由姜父、姜母、赵某、姜子平均分配,每人可分得102742.91元;
二、该协议为姜父、姜母、赵某、姜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
三、该协议一式四份,各方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效力;
四、该协议自各方签字后生效。
【国晖点评】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件,由于赔偿款数额较大,为保证死者家属权益最大化,死者家属更适宜通过诉讼的方式索赔。本案中,死者家属出于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原因,要求与肇事方庭外和解,最后死者家属也获赔了合理的赔偿款。
该笔赔偿款是死者家属因事故受害人姜某死亡而导致的财产损失,因此死者近亲属均有权获得该赔偿。但由于我国并无法律对于赔偿款的分配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分配赔偿款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本案中,死者姜某的近亲属有4人,分别是父母、妻子、儿子,在除去必要的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外,剩下的赔偿款可由4名近亲属平均分配。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粤晖民交字第0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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