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伤残赔偿项目涉及广泛,且计算标准以及公式较为复杂,要想获得准确并符合实际的赔偿金额,此时若委托律师介入协助处理,将大幅度的降低索赔的难度。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吴某某,男,1964年8月10日生,城镇户口。
被告一:刘某某,粤LXXXXX号车驾驶员及所有人。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中心支公司。
2016年5月18日06时45分许,被告一驾驶粤LXXXXX号小轿车惠州网陈江方向行驶至仲恺大道中海油加油站路段时,与原告驾驶的粤LX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害的交通事故。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仲恺大队经过现场查勘和调查取证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广东省惠州市华康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7天。出院医嘱:1.出院后全休三个月,期间逐步加强功能锻炼;2.加强营养;3.定期复查;4.不适随诊。
2016年9月30日,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一个十级,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5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吴某某把机动车驾驶人刘某某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128350.87元。
【案件结果】
2016年12月20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金119870.4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500000元内赔偿原告吴某某548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吴某某的户籍性质是城镇户口,相关赔偿项目理应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但是受害人经过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级别为10级,此交通事故不仅对受害人身体造成了伤残,同时其精神也造成一定的痛苦,故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积极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成功获得法院的支持。
受害人吴某某诉请被告赔偿128350.87元人民币,而实际获赔的是125358.4元。由此看来,受害人吴某某的索赔是非常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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