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262163

首页 > 近期案例 > 内容
交通事故伤残案件,诉讼索赔是否需要聘请律师? 2018-06-27 10:44:08
        【引    言】

       伤残受害人选择诉讼处理事故纠纷,应当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否则会因收集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等法律风险,导致损失巨额赔偿款。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周某,女,1969年10月14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曾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5年11月24日15时30分许,被告一曾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后海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龙城路口右转弯时,因未确保安全行驶,车辆右侧与同方向在辅道行驶由原告周某驾驶的自行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原告周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曾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周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周某被送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共住院30天。出院医嘱:出院后休息1个月,住院期间留护1人,加强营养。

       2016年6月28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周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周某骨折伤残程度为8级伤残,护理期60日。

      受害人周某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护理费等损失,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周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385109.15元。
 
      【案件结果】

      2016年9月27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05民初9963号判决: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内向原告周某赔付120176.5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内向原告周某赔付237734.24元;

      三、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伤残受害人选择诉讼索赔的好处非常多,既可以保证法定项目均获得赔偿,又可以保证各项目可以按照法定标准赔偿。但是,诉讼索赔涉及到法院管辖、证据收集等问题,若无专业律师的协助处理,受害人可能会遭遇法律风险,导致损失巨额利益。

      本案中,受害人周某因本起事故造成了8级伤残,其选择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诉讼索赔,积极收集各赔偿项目的损失证据,最终获赔了357910.74元。与原主张的赔偿金额385109.15元相比,受害人周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202号。)

      本文引自:http://m.peichang.cn/show8/22648.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17年坚持为受害人解决赔偿难、赔偿少、不懂如何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交通事故案件代理服务地区:深圳、广州、佛山、北京、天津、杭州、长沙、上海、江门...可解答全国所有地区法律问题。
微信号:jtsgpc,jtsggh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相关热词搜索: 聘请律师 交通事故 案件

上一篇:交通事故伤残案件,受害人应如何选择处理方式?
下一篇: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家属应如何分配?



提示

如要把应用程序加至主屏幕,请点击浏览器菜单,如未看到“添加为快捷方式”,请点击设置->高级->添加为书签,然后添加到主屏幕。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