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等级伤残案件,在计算多等级伤残赔偿金的时候,往往涉及多等级伤残赔偿指数等专业性内容,且多等级伤残案件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相当复杂,受害人应当在交通事故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开展具体索赔事宜。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谢某,女,1993年11月8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罗某,出租车司机。
被告二:深圳市XX的士有限公司,为粤B XXXXX 出租车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支公司,为粤B XXXXX 车辆的保险人。
2014年3月4日8时50分许,被告一罗某驾驶被告二所有被告三承保的粤B XXXXX 出租小车由皇岗南路转入深南中路在深南大道田面村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车头左侧与同方向前方谢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谢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罗某驾车未确保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谢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谢某受伤昏迷当天被罗某与交警送往深圳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直至2014年6月12日出院,共留院治疗100天。2014年7月4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谢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谢某的伤残等级为3个10级。
受害人谢某为此产生了医疗费13000元(治疗费共计105531.18元,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支公司支付了92531.18元)、护理费21600元、误工费23161元、营养费9000元、交通费2000元以及司法鉴定费1800元。
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受害人谢某把罗某、罗某驾驶车辆的所有人深圳市XX的士有限公司、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支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包括十级残疾赔偿金9778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及各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205341.15元。
【案件结果】
在国晖律师的介入协助下,谢某与罗某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经双方确认,谢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损失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为人民币140560元(不包含已发生医药费),大写为壹拾肆万零伍佰陆拾元。本次医药费由保险公司垫付92531.18元,其余先由谢某垫付,双方均同意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核定赔付,其中谢某自愿先承担医药费扣除部分,扣除部分由谢某和罗某自行协商处理。
【国晖点评】
本案是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赔偿协议的方式结案。本案的难点在于多等级伤残应该如何计算伤残赔偿指数。
本案中,受害人谢某鉴定构成了3个10级伤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多处伤残的赔偿指数之和为最高的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其他等级的附加指数。也即,本案中谢某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1%+1%=12%。
最终,受害人谢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与致害人罗某一致达成和解意见,受害人谢某也拿到了合理的赔偿款。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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