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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助和解,可获与诉讼同样赔偿款! 2016-12-27 10:13:39
      引      言:

      幼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除了和成年人一样主张相关赔偿外,还需额外注意可能存在的后遗症赔偿问题。即使在第一次索赔时不予主张,也应当注意保留未来继续索赔的权利。             

      案 件 简 介:

      受害人:李某,2012年5月15日生。

      致害司机:左某。

      致害车辆保险公司:

      2015年11月19日17时30分许,左某驾驶粤BXXXX号车沿横岗街道大康莘塘村工业园区13号路由南向被向行驶时,该车车身右侧与行人李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左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不承担责任。

      当日,李某被送往深圳市儿童医院治疗,诊断:车祸伤:阴茎挫伤;包皮血肿;右肱骨近端骨折;右侧髂骨翼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擦挫伤。建议:住院23天,期间2人陪护,出院后至少陪护1人,卧床休息2月,注意加强营养,定期门诊复查。

      2016年3月1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因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构成伤残十级。

      案 件 结 果:

      后,在律师的介入下,李某家属与左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除左某已支付的医疗费以外,由左某赔偿李某人身伤害损失共计人民币95581.00元,含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鉴定费等一切人伤费用;

      二、李某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双方就本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义务终结,李某方不得再向左某及事故车辆保险公司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国 晖专 家 点 评:

      虽然说伤残案件适宜诉讼解决,但是如果有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介入,双方又有和解意向的,那么即使和解也能达到和诉讼同样的索赔目的。本案受害人因事故导致十级伤残,从深圳地区标准来看,受害人通过和解拿到的赔偿数额。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215号。)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188-9691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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