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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10级伤残:调解有风险,受害人需慎重! 2018-06-20 10:56:27
       【引    言】

        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律师的介入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用,比如可以避免受害人因不了解赔偿标准而被“忽悠”,最后损失一大半赔偿款的风险。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林某,男,1940年6月26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宋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深圳市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粤B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人。

       2016年12月26日下午13时10分许,被告一宋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沙河西路南蓉酒店处由北往南行驶中与行人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宋某和原告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林某被送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23天。2017年3月28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林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原告林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58184.25元。

       【案件结果】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各方当事人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2017)粤0303民初15015号协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2017年9月6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48000元。

       【国晖点评】

       实践中,大多数受害人都是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即使是在诉讼中调解,也容易对方被“忽悠”,以致最后损失一大半的赔偿款。此时,律师的介入就显得非常重要,会使索赔事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用,比如会站在受害人利益最大化的位置,为其把握合理且可接受的赔偿范围。

       就拿本案来说,本案中的受害人是76岁的农村户口退休老人,国晖律师考虑到受害人林某实现“农转城”存在一定的难度,选择了最有利于受害人的方案——在法院主持下调解,最后受害人林某也获赔了合理的赔偿款。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716号。)

       本文引自:http://m.peichang.cn/show8/22633.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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