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因车祸造成伤残的,家长需特别注意日后可能发生后遗症、并发症等问题。为保障日后可以二次诉讼主张后续治疗费,幼童的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更适宜委托专业律师诉讼索赔。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龚某,男,2014年8月11日生,农村户口。
法定代理人:龚父,系原告龚某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隋某,系原告龚某的母亲。
被告一:于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6年12月7日,被告一于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金洲家丽园小区时,车身左前侧与行人龚某身体发生碰撞,造成龚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龚某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龚某被送往深圳市龙华区人民医院就诊,后转入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8天。出院医嘱:出院后继续休息3个月,住院期间陪护2人,出院后骨折愈合期间(约需3个月)需陪护1人,骨折愈合后取出内固定弹性针。
2017年3月28日,原告再次入住圳平乐骨伤科医院,行内固定取出术,共住院4天。出院医嘱:继续预防感染,半月后门诊复诊,住院期间陪护1人。
2017年5月24日,广东华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龚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龚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40035.8元。
【案件结果】
2017年8月31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7民初13960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龚某交通事故损失2829.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龚某交通事故损失110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龚某交通事故损失22802.14元;
四、驳回原告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龚某在事发时年仅2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因车祸致残的索赔事宜,依法由其法定监护人(也即龚某父母)代为处理。
受害人龚某的父母考虑到受害人年纪较小,日后可能出现后遗症、并发症等相关问题,果断选择了通过诉讼的方式索赔,以保障日后诉讼的权利。
最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受害人龚某的父母积极收集各赔偿项目的证据,主张各项目的赔偿,获赔了事故损失款共计135631.74元。与原主张的赔偿损失金额140035.8元来看,受害人龚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粤晖民交字第0455号。)
本文引自: http://m.peichang.cn/show8/22630.html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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