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幼童因车祸造成伤残的交通事故案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为幼童选择利益最大化的方式处理事故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受害人):沈某,男,2013年10月11日生,城镇户口。
法定代理人:沈父,系受害人沈某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方某,系受害人沈某的母亲。
被告一:林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黄某,粤B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7年1月1日17时10分许,被告一林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永香路虎山路路口时,车身左侧与正在步行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责任,原告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沈某被送往深圳市儿童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5天。出院医嘱:出院后休息2个月,住院及出院后休息需2人陪护,加强营养。2017年5月10日,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沈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沈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43133.86元。
【案件结果】
2017年9月20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7民初10938号判决: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沈某交通事故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沈某交通事故损失31933.86元;
三、驳回原告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属于幼童车祸致残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本案中,沈某在事故发生时年龄仅4岁,其因本次事故造成了10级伤残,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可以代替其向法定的赔偿义务人主张侵权赔偿权利。
最后,沈某父母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收集有关证据,起诉肇事方,最终获赔了141933.86元。与受害人主张的索赔额143133.86元相比,沈某的索赔是非常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粤晖民交字第0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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