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儿童车祸事故伤残案件中,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更适宜为孩子选择诉讼的方式索赔。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协助处理,还可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陈某,男,2007年12月10日生,城镇户口。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受害人陈某的母亲。
法定代理人:陈父,系受害人陈某的父亲。
被告一:钱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大客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6年11月9日12时10分许,被告一钱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沿横岗为民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横岗为民路文体广场路段时,该车右侧车身与行人陈某发生碰撞,造成该车部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陈某被送往深圳市龙岗区第三人民医院就诊,后转入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1天。出院医嘱:出院继续休息3个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加强营养,骨折愈合后取出内固定钢针,出院后骨折愈合期间需陪护1人。
2017年5月27日,广东华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陈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需5000元。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陈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253779.76元。
【案件结果】
2017年7月30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7民初12189号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罗某人民币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商业三责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罗某人民币120996.6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陈某在事发时年仅9岁,其因本次车祸造成了9级伤残,根据实践经验,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更适宜为孩子选择诉讼的方式索赔,以保障日后因伤残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等问题。
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受害人陈某的父母选择了委托国晖交通律师介入处理,最后受害人陈某获赔了230996.63元。与原主张的赔偿损失253779.76元相比来看,受害人陈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粤晖民交字第0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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