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士由于车祸导致人身伤残的,要想在索赔的过程中获得更高的赔偿金额,最好是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案件保障自身权益。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王某某,女,1963年7月3日生,城镇户口。
被告一:付某,粤Bxxxxx号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深圳市xx出租小汽车有限公司,粤Bxxxxx号车辆的被保险人。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2014年6月12日6时50分许,被告一驾驶粤Bxxxxx号车在深南东路车往西行驶至深南东路罗湖地税局路段时,与驾驶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2014年6月12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与原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深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0天,出院医嘱写明:术后注意伤口清洁,避免关节感染;患肢禁止过多负重行走等。
2014年9月22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原告支付鉴定费28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王某某把驾驶人付某、被保险人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共计193389元。
【案件结果】
2015年4月3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人民币110000元;
二、被告深圳市xx出租小汽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人民币6948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需要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
本案中的受害人是刚退休人士,其委托国晖专业律师介入案件下,获得医疗费31351.58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78612.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2800元等,由此来看,受害人王某某的索赔是非常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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