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退休老人的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律师的介入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用,比如可以避免受害人因不了解赔偿标准而被“忽悠”,最后损失一大半赔偿款的风险。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许某,男,1952年1月11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陈某,粤B XXXXX号小轿车驾驶员。
被告二:深圳市xx物流有限公司,粤B XXXXX号小轿车车主。
被告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X号小轿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人。
2015年9月16日06时50分许,被告一陈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后海滨路转招商路时,因操作不当,转弯时车辆右侧擦碰骑自行车在斑马线上的原告,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许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许某被送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人民医院治疗,后分别在香港大学深圳医院门诊治疗、深圳市平乐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6天。出院医嘱:出院后全休60天,住院及全休期间留陪1人,后续取内固定术住院费用约10000元。 2015年12月28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许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原告许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161815.36元。
【案件结果】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各方当事人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2016)粤0305民初1614号协议: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同意赔偿原告许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护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共计115000元,该款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收到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原告许某;
二、原告许某自愿放弃对被告陈某、被告深圳市xx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原告许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原、被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权利义务就此终止,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再就此纠纷向对方主张任何其他权利。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许某通过委托律师诉讼索赔,最后在法院组织下自愿与赔偿义务人一方进行调解。此种情况下,律师的介入显得尤为重要。
实践中,大多数受害人都是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即使是在诉讼中调解,也容易对方被“忽悠”,以致最后损失一大半的赔偿款。此时,律师的介入会使索赔事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用,律师会站在受害人利益最大化的位置,为其把握合理且可接受的赔偿范围,例如本案中的受害人是63岁的农村户口退休老人,国晖律师考虑到受害人许某实现“农转城”具有一定的难度,选择了最有利于受害人的方案——调解,最后受害人许某也获赔了合理的赔偿款。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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