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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机动车司机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7-06-19 14:34:51
        法院案件编号:(2008)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618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08)粤晖民交字第0152号
        判决时间:2008 年7月10日

        事故的受伤人员及受伤原因:

        伤员:刘某,男,右腿受伤。

        受伤原因:2007年10月18日,驾驶员方某驾驶粤Bxxx号轻型货车由北往南行驶,至观澜环观南路樟坑径路口左转弯时,该车车身右侧与李某驾驶由南往北行驶的粤B/Axx号重型货车车头发生碰撞。然后,粤Bxxx号轻型货车车尾再与谢某驾驶停在环观南路边的粤Axxx号小型货车车身右侧发生碰撞,最后粤Bxxx号货车车头撞到人行道边上的树停下来。这起交通事故造成以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及粤Bxxx号轻型货车乘客刘某受伤。事故认定书认定为方某遇放行信号转弯未让直行车,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李某的伤情:

        事故发生后刘某进入深圳市宝安区观澜医院住院治疗。2007年12月16日,深圳市宝安区观澜医院出具刘某出院证明一份,载明入院时间为2007年10月19日,出院时间为2007年12月16日。刘某为医治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害支付医疗费共13753.3元。2008年1月18日,刘某向广东xx司法鉴定多缴纳伤残鉴定费500元。2008年1月18日,广东xx司法鉴定所出具粤xx第xx号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受检人刘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李某提起的诉讼:

        由于李某伤情稳定出院,在赔偿义务方的协商过程中,李某提出了333282元的赔偿数额,但是双方最终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李某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请求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及车主、保险人(方某、李某、梁某、中华xx保险公司、中国xx保险公司)承担333282元的损失赔偿责任。

        李某获得的赔偿数额: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提交的证据属实,结合被告方提出的答辩,扣除被告已经垫付的费用,最后认定李某在本次的交通事故中还应得的赔偿数额为99603.16元。其中,由中华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中承担8000元,在死亡伤残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中承担52000元;由方某承担7722.21元;由李某、梁某承担11880.95元;方某、李某、梁某对对方在本案中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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