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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城”是否能成功的实现,关系您的赔偿金额是高还是低! 2017-07-04 15:33:38
        【引    言】

        农村户口受害人因事故导致伤残伤害的,要想按照城镇标准赔偿,获得较高的赔偿金额,一般只有通过专业人士进行诉讼才能获得。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杨某某,男,1966年1月17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叶某某,粤Lxxxxx号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 叶先某,粤Lxxxxx号车辆的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2013年6月18日,被告一驾驶粤Lxxxxx号小客车从三栋数码园惠州开发厂往普利斯通轮胎厂方向行驶,至惠泰路与演达路交汇处与从演达小学往恒都厂方向行驶由原告驾驶粤K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交通受损的交通事故。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南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惠州华康骨伤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59天。

        2013年9月24日,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原告支付鉴定费17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杨某某把驾驶人叶某某、所有人叶先某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00350.2元。

        【案件结果】

        2014年12月18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伤残赔偿限110000元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某某89475.67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500000赔偿原告杨某某人民币3816.2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的受害人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在国晖专业律师协助下提交出具劳务合同、工资表等证据证明其在湘潭市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提交了《居住证明》以及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其在湘潭市居住满1年,故原告可按湘潭市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60453.42元)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3428.5元)。从受害人实际获赔93291.96元来看,杨某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3)粤晖民交字第0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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