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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2015-11-13 10:18:43
法院案件编号:(一审)(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89号
             (二审)(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2015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1)粤晖民交字第991号
判决时间:(一审)2012年2月25日
             (二审)2012年12月3日


      知识点解析: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可以通过渠道直接向保险公司索取保险赔偿金,

     一、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及代理人:

     原告(二审上诉人):xx保险公司。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吴勇律师。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xx物流有限公司。

     二、保险事故的发生:

     原告与深圳xx公司订立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险保险合同。合同约定,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折断致使货物的损失,由原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此外,深圳xx公司与被告订立了货物运输合同,该合同约定,由被告为深圳xx公司的货物提供运输服务。

     2010年10月9日,被告在运输深圳xx公司托运货物的过程中,因被告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未与同车道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造成部分货物挤压变形,被告在此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xx公估公司对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造成的损失进行了勘察,最终认定:此次保险事故是由于碰撞所致,事故造成的损失为19233.6元。此后,原告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xx保险公司向深圳xx公司赔偿了保险金19233.6元。

     三、保险公司委托国晖律师、起诉:

     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由我所专业律师吴勇律师为其代理人。我方认为有权依照保险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深圳xx公司未支付运费,被告有权提出抵销抗辩,因此判决被告仅需赔偿原告的6250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原告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后,我方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清,深圳xx公司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事主体就推定其知晓货物运输行业的保价条款是毫无道理的;并且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即一审在查明被上诉人未履行提请注意义务时,仍判决该保价条款对深圳xx公司生效是错误的;此外,被上诉人擅自将货物交由别的物流公司运输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全部责任。

     六、二审法院调解结果:
    
     二审法院开庭调解,最终双方一致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书写明由深圳xx物流公司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付xx保险公司9000元,则双方的债权债务就此了结,从此双方互不追究责任。但是,如果深圳xx物流公司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则xx保险司公有权按其诉讼请求金额21223.6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发生的一、二审受理费由xx保险公司负担,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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