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2)粤晖民交字第0387号
赔偿协议签订时间:2012年9月26日
2012年2月21日下午,邓某在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没有注意路面情况,更没有按照安全规定操作,与推自行车过人行道的田某发生碰撞,不仅将田某的自行车撞坏,还使田某的人身遭受严重的伤害。
田某经过深圳市龙岗区平湖人民医院175天的治疗,伤情稳定出院休养。出院医嘱:休3个月,骨科门诊随诊,不适随诊。2012年10月11日,广东xx司法鉴定所对田某的的伤情作了鉴定,该鉴定所出具意见书说明受检人田某伤后经清创缝合+跖骨内固定术等治疗,目前病情稳定,内固定尚存,尚遗留左足外侧弓变平,。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的规定,评定田某的损伤为10级伤残。
本次事故发生之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接到报警电话后派出交通警察到现场。后交警大队根据现场勘查、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材料,认定邓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无责。
事故发生后,田某委托我方律师代为处理该事故赔偿问题。经过我方律师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达成赔偿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甲方:深圳市xx公司。
乙方:田某(事故受害人)。
甲乙双方就本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事宜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除甲方垫付乙方的医疗费及现金5000元外,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各项费用106000元。
二、乙方得到上述款项后,甲乙双方就本次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事宜权利义务终结,乙方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向甲方及其保险公司提起任何索赔。
三、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总结:本案的肇事者是深圳市xx公司的原告,在其执行职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受伤,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在的公司承担。本案最终以原告和该公司调解结案告终,双方的权利义务清结,原告获得了合理的赔偿。
温馨提示:交通事故赔偿找准律师很重要,受害人需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处理赔偿事宜,方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