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08)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333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08)粤晖民交字第0234号
判决时间:2008年10月23日
交通事故当事人:
李某,粤B/xxx号客车的乘客,不承担事故责任。
刘某,粤B/xxx号客车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
2008年4月20日,李某乘坐刘某驾驶的粤B/xxx号客车,在学苑大道从东往西行驶至丽水路左转弯的时候,由于司机刘某驾驶不当,致使车辆向右翻车后又碰撞路边的交通标志牌和路灯杆。李某和其他乘客因此受伤,事故后被送往深圳市西丽人民医院接受治疗,2008年5月21日李某经过治疗后伤情好转出院。
经过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对现场所进行的勘察以及调查取证,依法认定本次事故的过错全在于司机刘某,由刘某承担全部责任。
乘客李某提起诉讼:
乘客李某受伤后在医院治疗支付了大量的医疗费以及其他因伤需要指出的费用,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向刘某要求赔偿,但是刘某并没有依法赔偿。李某遂向人民法院以刘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诉求刘某赔偿损失金额71696元人民币。
李某提交的证据:
1、事故认定书复印件,证明本案交通事故被告刘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李某不负责任;
2、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肇事车辆的司机、车主情况;
3、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复印件,证明原告李某住院的天数,住院期间陪护1人,出院后全休3个月,取内固定费8000元;
4、病历本复印件,证明原告李某伤情及复诊情况;
5、鉴定费票据复印件,证明原告李某支付的鉴定费数额;
6、劳动合同复印件,郑敏原告李某事故前在深圳有固定工作;
7、工资表、银行交易单复印件,证明原告李某事故前在深圳居住期间有固定工作以及收入的数额;
8、交通费票据复印件,证明因原告李某及其家属因此次交通事故支出的交通费数额;
9、司法鉴定书复印件,证明原告李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
被告刘某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
1 、对证据1、2、3、4、5、均没有异议;
2、对证据6、7、真实性无法确认;
3、对证据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已经支付过交通费用;
4、对证据9没有异议。
被告刘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一份医疗费票据和生活费票据,证明被告刘某已经支付全部医疗费和已向原告李某支付生活费2700元。
法院审查及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查,认定原告李某提交的证据属实,被告刘某提交的质证证据属实,故扣除2700元及其他不合适的部分,确认原告李某的损失赔偿数额为65596元。法院判决该项费用由被告刘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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