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10)东二法民三初字第48号
国晖律师事务合同号:(2009)粤晖民综字第1814号
判决时间:2011年4月21日人。
【受害人受害经过】
xx年x月x日,粤B\8897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左侧与粤SCM798号桥车右后车车身发生碰撞后,致粤B\8897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D492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左侧车身往左侧翻,半挂车上的木材滚落路面过程中,碰压从白濠村往新塘村方向驶来由原告的亲属叶某驾驶载有王某、高某的粤SCG673号牌桥车。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是因为被告司机李某驾驶粤B\8897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D492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从沙田镇往S256省道方向行驶,途经上述路段通过交叉路口时,遇被告叶某驾驶粤SCM798号桥车沿康乐南路从新塘村往白濠村方向驶来,被告见状立即采取打有方向避让措施。本次事故造成司机叶某等三人当场死亡。
【受害人请求赔偿】
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委托我所律师车力宇律师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如下:1、丧葬费20387.5元,死亡补偿金394657.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3224.7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办理丧葬交通费500元,办理丧葬误工费6796元,各被告连带赔偿其中的50%,即317782.72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庭审辩称】
被告凌某、某某投资公司共同辩称:1、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城镇户口,应当按农业户口标准计算赔偿金;2、被告李某已被判刑,答辩人无需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交通费,误工费没有证据;4、答辩人已支付15000元给原告方。
被告某某货运公司辩称:与某某投资公司的答辩一致。
被告叶某辩称:答辩人已支付了285000元给原告,双方达成协议,不再追究双方责任。
被告某某东莞公司辩称:答辩人在其与另一车的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本案判决】
法院认可我方车力宇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的判决如下: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自本判决生发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付120000元给原告。被告李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五日内赔付128297.41元给原告,被告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某某货运有限公司及凌某某对原告黎某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对被告叶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