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纳入保险理赔范围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险合同的规定。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承担对被害人保险理赔义务的保险主要为两个:一个是交强险,一个是商业三责险。其中:
一、交强险
作为国家强制要求投保的交强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保险公司有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义务。但是只是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就是说,在各方和解或是申请交管部门调解的案件中,即使各方约定有精神损害抚慰金项目数额,也很可能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认可。
交强险保险公司只承担法院判决或调解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这一定程度上给赔偿带来了瓶颈。为了使受害人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商业三者险
商业三者险作为商业险种,从各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可见,商业三者险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予以保险理赔的。但商业附加险种中,存在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条款,如果投保人投保了该项条款,则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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