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交强险赔偿项目限额包括三个方面:(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另外,赔偿限额分为有责任赔偿限额和无责任赔偿限额。在责任不同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各个赔偿项目的限额也是不同的。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所负责任的程度,给予受害人在责任限额内的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外,机动车方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机动车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下列赔偿限额内,对发生的交通事故予以赔偿:
(一)机动车方有责任时,有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有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二)机动车方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需注意的是,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超过交强险部分,可以由各方按过错责任适当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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