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商业保险理赔的代位诉讼需要进行两个诉讼: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先起诉被保险人,在判决书确定了赔偿责任以后,如果被保险人怠于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再由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起诉保险公司请求其按判决结果将赔偿款直接付给受害人或其近亲属。
根据《保险法》第65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受害人或其近亲属代位起诉保险公司的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机动车方对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应负的赔偿责任已经确定。
“赔偿责任已经确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二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即受害人达成的,并经保险人同意的赔偿协议。
2、机动车方怠于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因此,《保险法》第65条中规定的 “怠于”是指保险公司未向被保险人理赔时,机动车方没有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或者是没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