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产生道路交通侵权责任与工伤的竞合,符合相关规定的,职工可以同时获赔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但是,职工在上下班期间,醉酒驾驶的,由于醉酒驾驶属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此时,职工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仍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能否获得工伤赔偿呢?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中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如果职工属于酒驾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属于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其酒驾行为也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此种情况下的交通事故,职工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将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工伤认定。"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还规定了职工工伤认定的除外情形:“即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职工的酒驾行为明显属于第16条第2款的情形,此时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虽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受害人仍然可以请求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但是,保险公司在赔付后可以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5条的规定的免赔情形向酒驾肇事者追偿,即最终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酒驾的职工买单。同时,由于职工的酒驾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因此,职工亦不能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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