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在进行职业活动或者是进行与职业活动相关的活动时遭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赔偿,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职工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将会被停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有以下情况的,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职工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首先要认定为工伤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但如果职工丧失人享受保险待遇条件,如职工的伤势已经痊愈、劳动能力已经恢复的,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已经丧失,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如果职工在遭受伤害后,拒绝与相关部门合作.,拒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就不可获知其所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就不可根据其具体的情况作出工伤保险赔偿,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拒绝治疗的
职工在遭受伤害之后,需要经过治疗待伤情稳定后存在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等相关工伤认定事项。如果职工拒绝治疗的话,将难以获知职工的伤害情况,就难以进行工伤认定,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由上述情况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如果职工想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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