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进行职业活动或者是进行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遭受伤害的,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机构对工伤认定申请作不予受理决定,中共对该决定不服的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的规定我们可知,职工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有以下两个方法进行解决:
一、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该条的规定,职工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向作出决定的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福田区分局,对于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劳动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福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的规定,职工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前面所说的例子,如果该申请人要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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