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存在事故责任和事故赔偿责任两种责任类型。事故责任是客观上各方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而事故赔偿责任则是各方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事故责任不同于事故赔偿责任,但事故责任可以决定事故赔偿责任。所以分析事故赔偿责任,应当从事故责任入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事故责任是事故赔偿的基础,可有:
1.交强险的保险理赔
作为强制投保的险种,交强险优先当事人承担赔偿。其分有责责任限额和无责责任限额,保险理赔只区分受害人是否承担事故责任。当:
(1)被保险车辆承担事故责任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最大理赔总数额122000元。
(2)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最大理赔限额12100元。
2.各方对事故损害的分担
只有当交强险不足以承担事故损害理赔时,才会涉及各方对事故损害的分担问题。在机动车致害的案件中,有: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如同等责任,则各自50%比例)。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全责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00%);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注:机动车的无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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