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事故认定书是对事故发生的客观定性,所以与受害人的伤害治疗情况基本无关,事故认定书主要记载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只要这些问题经过相应的检查、勘察、检验可以确定的,事故认定书也就可以制作了。
在具体的时限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一般性的规定,具体分三种情况:
1.一般情况下
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逃逸案件
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另,如果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3.需要检验、鉴定的案件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以查明事故事实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为检验鉴定的时间大致在事故发生后1个月左右,故事故认定书的时间也在事发后的1个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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