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事故责任是事故处理的基础,而事故责任是记载于事故认定书中的。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事故责任是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具体认定结合《交通安全法》对车辆的交通规则的规定,可有: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该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另,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上述第(2)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车祸事故中,一般而言,交警认定责任会较偏向非机动车一方,除非非机动车有明显的过错,否则机动车责任会更大甚至于是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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