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事故责任一方面对赔偿的影响至关重要,另一方面还决定肇事者是否承担刑事犯罪责任。
那么,保险理赔与事故责任有无联系呢?事实上,保险理赔与事故责任联系紧密:
1.交强险与事故责任
交强险作为国家强制当事人投保的险种,其保险理赔的起点就是依据事故责任做出的,分为被保险车辆承担责任的有责责任限额和被保险车辆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无责责任限额:
① 被保险车辆承担事故责任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最大理赔总数额122000元。
② 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最大理赔限额12100元。
2.商业三责险与事故责任
商业三责险是车祸赔偿最为常见的商业险,其保险理赔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但出发点也还是以事故责任为基础。例如,某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模板中就规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时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且出险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比例。
没有明确规定的,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10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7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5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或无过错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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