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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人没开车仍需担责的情形 2024-11-23 16:03:27
        【案例简介】

        小邓系某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因朋友需要把自己的机动车辆借给朋友王林使用,王林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把李某撞成重伤,事故认定王林在事故中需承担全部责任,事后,李某把小邓和王林起诉至法院,请求二人共同承担赔偿各项损失总计人民币28万余元。
        法院查明:王林驾驶的机动车为小邓所有,而该机动车需持有B证的驾驶员才能驾驶,而王林只持有驾驶C证。
        【争议焦点】
        车辆的所有人将车借给没有相应驾驶资格的人使用出车祸,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辆所有人小邓认为,把车辆借给朋友使用的事情日常生活里经常发生,车是我的,但事情不是我做的,冤有头债有主,我怎么成了被告了,难道还要承担责任不成。
        【审理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定受害人获得各项赔偿26万元,因王林没有驾驶B类机动车的资格,小邓的借出行为存在过错,因此判决由机动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小邓和王林对于不足的部分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因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也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小邓的质疑主要在于其不了解自己到底有没有过错,实际上,他的车是需要很高的驾驶资质的,其应当知道自己的好朋友王林不具备这个资格,却还是把车辆借给他,这本身就存在过错,因此所有人小邓认为自己没有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是得不到支持的。我国法律已规定了此种情形下赔偿责任的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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