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如果事故原因是由于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章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由机动车生产者、机动车销售者、机动车运输者、机动车仓储者或者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上述主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要向上述主体索赔。在产品缺陷侵权损害中(例如,交通事故是由于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的情形),受害人就不一定非要最终责任人追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为了便于由于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索赔,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无论机动车产品缺陷是由谁导致的)可以就事故全部或者部分损害,向机动车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任一一方请求赔偿。
受害人追偿以后,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了不属于自己赔偿范围的清偿责任以后,有权向对方追偿,或者向机动车运输者、仓储者、第三人追偿。
如果机动车生产者、销售者明知机动车存在缺陷的,仍然生产或者销售,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向机动车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惩罚性赔偿,请求双倍或者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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