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0、11、12条的相关规定确定各机动车侵权人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但是承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同于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分以下三种情况讨论:
1、损害超过各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公司责任限额之和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损害,如果交通事故损失超过所有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公司责任限额之和的,各保险公司在自己的责任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损害未超过各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公司责任限额之和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如果该交通事故损失额未超过各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公司责任限额之和,各保险公司按照各自责任限额与总责任限额的比例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3、多辆机动车中只有部分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如果只有部分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则损害赔偿责任先由已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事后,保险公司就超出其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款可以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交通事故侵权人行驶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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