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当一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时,另一方即为次要责任,用百分比来表示主次责任,为:70%:30%。
但事故责任比例不是事故赔偿比例,二者应当区分开来。结合《交通安全法》第76条、《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可有:
机动车致害的案件,如果致害车辆投保有相应险种的,包括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那么,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① 被保险车辆承担事故责任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最大理赔总数额122000元。
② 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最大理赔限额12100元。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进行保险理赔,可适用合同中相应的减责、免责规则。
(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在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行人的案件中,大致的比例为:
① 机动车全责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② 机动车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③ 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④ 机动车次责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⑤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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