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有车辆发生的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2.需要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需造成了人员伤亡(造成人员受伤、死亡)或财产损失的损害后果;若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4.需是因过错或者意外发生的引起的事故,即不能是人为的故意;因在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中,只有当事人一方存在过错的才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虽然属于侵权民事案件,但机动车方造成人身损害的,即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在火车轨道上卧轨导致的人死亡的事件是属于交通事故吗?
对应上述构成交通事故必不可少的4要件:
虽然满足造成人员伤亡的损害后果以及因意外引起的事故,但并不满足“车辆”以及“道路”这2个要件。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条第(一)项对“机动车”的解释为:“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根据管理实践,通常将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畜力车等。
也就是说,火车并不属于机动车或者非机动,火车与飞机一样,只是一个与机动车并列的交通工具,火车轨道并不属于上述第2项的 “道路”。故,卧轨导致人死亡的并不属于交通事故。
本文引自:http://m.peichang.cn/show24/21204.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17年坚持为受害人解决赔偿难、赔偿少、不懂如何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交通事故案件代理服务地区:深圳、广州、佛山、北京、天津、杭州、长沙、上海、江门...可解答全国所有地区法律问题。
微信号:jtsgpc,jtsg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