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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轨导致人死亡的是否算交通事故? 2017-12-21 10:26:58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即,要构成交通事故,需要满足以下4个构成要件:

        1.需要有车辆发生的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2.需要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需造成了人员伤亡(造成人员受伤、死亡)或财产损失的损害后果;若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4.需是因过错或者意外发生的引起的事故,即不能是人为的故意;因在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中,只有当事人一方存在过错的才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虽然属于侵权民事案件,但机动车方造成人身损害的,即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在火车轨道上卧轨导致的人死亡的事件是属于交通事故吗?

        对应上述构成交通事故必不可少的4要件:

        虽然满足造成人员伤亡的损害后果以及因意外引起的事故,但并不满足“车辆”以及“道路”这2个要件。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条第(一)项对“机动车”的解释为:“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根据管理实践,通常将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畜力车等。

        也就是说,火车并不属于机动车或者非机动,火车与飞机一样,只是一个与机动车并列的交通工具,火车轨道并不属于上述第2项的 “道路”。故,卧轨导致人死亡的并不属于交通事故。

        本文引自:http://m.peichang.cn/show24/21204.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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