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明确搭“顺风车”行为的性质。搭顺风车,是指乘车人经非营运性机动车的所有人或驾驶员同意后无偿搭乘该机动车的行为。因此,从合同法的角度看,两者之间属于意思表示行为,构成了要约和承诺,自乘车人上车后,双方就已缔结了无偿合同。
其次,搭“顺风车”虽属于合同行为,但与合同法所规定的客运合同有着本质区别。驾驶人好意搭乘是一种无偿行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要求驾驶人按照客运合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公平的,也有违社会公平和道德的观念。因此,搭“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可以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律上并没有对此行为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搭“顺风车”的事故赔偿责任一般视驾驶人、乘车人有无过错而定。搭“顺风车”虽是一种无偿行为,但无偿并不代表可以免除驾驶人对乘车人人身及财产注意义务的责任。因此,在“搭顺风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各方过错责任确定赔偿责任。如果乘车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的,事故赔偿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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