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作为肇事者一方可否对医药费承担垫付呢?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肇事者对医药费承担垫付的义务,即使最终这部分赔偿款将由肇事者一方负担。而且,在事故认定书没有制作的情况下,除非肇事者方本身自愿,否则,受害人方也没有权利向其主张医药费的垫付。
事实上,基于传统的人情事故,不少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会主动承担相应的医药费用,这只能从道德伦理的方面去考虑。除此之外,受害人应当采取其他法定的途径争取医药费的垫付,具体可有:
1、诉讼过程中的先于执行
受害人可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法院开庭前对医药费等申请执行。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垫付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形下,保险公司承担法定的垫付医疗费的义务,其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垫付。
3、道路救助基金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7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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