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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期限汇总 2024-03-29 20:41:02

      交通事故当事人总是对事故处理中各个环节的时间搞不清楚状况,总是被弄得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因此本文把事故中涉及到的各种交通事故处理期限进行了一大汇总,以供阅读。

     事故车辆、物品的处理: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30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物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检验、鉴定: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批准。

      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 ,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受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两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交管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交管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30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出期限: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处于抢救或昏迷状态等特殊原因,无法收集当事人证据、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交通事故事实时,经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批准,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月。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及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中止时间期满后当事人仍然昏迷的,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

      当事人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可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10日内依法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调解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提出。

      公安交管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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