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事故车辆及行驶证时间期限的规定。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第37条、第38条、第44条对事故车辆暂扣的时间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第2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处理交通事故需要(例如:收集证据),可以将事故车辆及行驶证予以扣留,但需要对当事人开具凭证,并负有妥善保管扣留车辆的义务。
根据第37、38条的规定,事故车辆需要鉴定、检查的,应当在现场调查结束后,3天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20天内做出检验、鉴定结果,若因特殊情况鉴定机构无法在20日内出具鉴定结论的,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上一级部门申请延长,但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60天。
根据第44条规定,自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车辆当事人前来领取车辆、行驶证等物品。对于肇事司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通知后30日内不领取的车辆,应当再公告3个月。
2、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与事故有关物品时间期限的规定。
(1)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扣留事故车辆上所载的货物。
(2)若出于收集证据的需要,需扣留除事故车辆、行驶证以外的与交通事故相关的物品时,扣押时间不得超过30天,因案情需要,可申请再延长30天的扣押时间。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第37条、第38条、第44条对事故车辆暂扣的时间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第2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处理交通事故需要(例如:收集证据),可以将事故车辆及行驶证予以扣留,但需要对当事人开具凭证,并负有妥善保管扣留车辆的义务。
根据第37、38条的规定,事故车辆需要鉴定、检查的,应当在现场调查结束后,3天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20天内做出检验、鉴定结果,若因特殊情况鉴定机构无法在20日内出具鉴定结论的,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上一级部门申请延长,但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60天。
根据第44条规定,自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车辆当事人前来领取车辆、行驶证等物品。对于肇事司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通知后30日内不领取的车辆,应当再公告3个月。
2、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与事故有关物品时间期限的规定。
(1)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扣留事故车辆上所载的货物。
(2)若出于收集证据的需要,需扣留除事故车辆、行驶证以外的与交通事故相关的物品时,扣押时间不得超过30天,因案情需要,可申请再延长30天的扣押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