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法定的人身损害赔偿内容,规定于《侵权责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在伤残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多少呢?
通常,伤残是车祸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定的赔偿条件之一,我国各地都把伤残等级与精神损害抚慰金联系在一起。如深圳市,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中就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严格依照伤残等级确定,一级伤残为10万元,二级伤残为9万元,依次类推。也即,十级伤残时,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万元。
事实上,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一个酌定的项目内容,其赔偿除了地方实践外,法院审判时还需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应内容,具体在其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大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事故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车祸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
(四)致害人是否从事故中获利;
(五)法定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的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如佛山市,其地方规定明确,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也不予支持;
受害人承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酌情由法院确定,且最高一般不超过8万元。由此可知,十级伤残案件在佛山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大致在8000元。
在我国,从司法实践来看,10级伤残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3000--10000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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