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需要人陪护也即需要人护理,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伤者,在治疗期间或是出院后,根据现实需要由他人进行日常照顾起居的情况。由他人进行护理,必然就会产生护理人护理费的计算问题。
护理费直接基于受害人的伤害产生,我国《侵权责任法》16条将其确定为法定的赔偿项目之一。在计算上,护理费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具体如下:
♦计算公式
护理费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A护理人护理费 = A 护理收入 × 护理期限
B护理人护理费 = B护理收入 × 护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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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收入
1. 护理人有收入的:为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数额计算;护理人无固定收入的,可用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若不能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也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此外,还可依照受诉法院地上一年度的最低工资计算误工费。
2. 护理人没有收入或雇工护理: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
♦护理期限
1. 原则上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2. 对于伤残受害人,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护理人数
人数原则上为1人,在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时候,法院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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