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中,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存在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赔偿内容。也存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特定项目。
全休是指受害人因车祸事故经医疗机构治疗出院后,医嘱仍需休息一定时间方可从事正常的生活自理和工作劳动。对于赔偿而言,全休的时间里,受害人可以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包括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全休3个月意味着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时间上可以直接计算2个月。
如误工费,其计算公式为:误工费 = 误工时间 × 误工收入,2个月的全休时间就可以加在误工时间内。
在赔偿的流程上,依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有如下内容: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各方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
(一) 如果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害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则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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