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车祸也即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一方因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产生的不能正常工作、上班的费用损失,即为误工费损失。误工费是法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之一,也是最为常见的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之一。
在误工费的计算问题上,目前法定的规则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20条,该条对误工费的构成和计算作了一般规定,根据该条,在计算误工费时,需要掌握:
一、误工费的构成
《解释》直接规定,误工费由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确定误工时间和误工收入成为了确定误工费大小的前提,甚至于可以说,没有误工时间和误工收入,也就不会存在误工费的赔偿问题。
二、误工费的计算
误工费的计算可以用公式表示为:误工费 = 误工时间 × 误工收入。
对于误工的时间,是依照事故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的。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通常为了避免受害人止恶意拖延鉴定,受害人应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持续治疗且休息的证明。
对于误工的收入,有一定的顺序要求,具体为:当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时候,误工费按照误工者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误工者为无固定收入的人士时,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数额确定收入状况;如果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则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此外,还存在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误工收入的情况。
误工费的权利要求需要相关证据的支持,为此,申请者要注重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开展赔偿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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