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规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事实上包括了日常生活中的赡养老人、抚养儿童以及扶养成年的需要扶助的其他亲属。在回答车祸赔偿赡养费的问题时,可以用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理论予以说明。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基于交通事故损害被扶养人的生活利益而产生的,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具体内容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产生的原因与事实
当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进而影响其收入时,必然对其扶养的人有所影响,那么,此时,就会基于侵权损害关系产生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请求权。
对于劳动能力出现丧失通常为两种情形,一为受害人死亡,一为受害人伤残,死亡和伤残都会出现劳动能力丧失的情况。
二、被扶养人的范围
法定的可获赔偿的被扶养人依据《解释》28条为两类人:
1. 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2. 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以上两类人之外的人如果与受害人形成事实的扶养关系,是否法院还会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各地实践不一,通常不予支持。
二、赔偿的计算公式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结合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计算,公式表现为:
被扶养人生活费 = 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依据受害人年龄确定的赔偿年限 ÷ 法定的扶养人数 × 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指数1级100%、2级90%、级80%、...10级10%;死亡案件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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