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上述14条的规定,具体理解可有如下内容:
1. 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以上情形,可以认为是上下班途中。
2. 非本人主要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以及无责任。通常而言,主要责任是指百分比占到70%以上的责任。非主要责任,也即只有职工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或是不大于70%以上比例的事故责任时,才有可能属于工伤理赔中的工伤。
在事故发生后,工伤理赔需要单位或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是一般伤害的,侵权肇事者一方先行承担赔偿;如果是伤残或是死亡后果的,则可涉及双重赔偿问题。也即:职工可以同时想肇事者及其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向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主张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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