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是否构成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的规定,与受害人是否承担事故责任以及承担的事故责任大小有关。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非主要责任以上,包括全部责任)。其中,主要责任是指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承担的过错为主要,用百分比表示为70%以上。
值得注意的一点,对“上下班路上”,需做扩大解释: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其明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其第6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②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③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④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对有工伤可能的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当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可以由单位申请,也可以由员工申请: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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