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08)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888号
国晖律师事务合同号:(2008)粤晖民交字第0147号
判决时间:2009年01月09日
原告周某诉称:
2007年12月14日,原告驾驶摩托车行驶至龙华大浪街道华荣路华兴路口时,与被告陈某驾驶的粤B61595号桥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右小腿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周某被送往深圳市人民医院龙华分院接受治疗,并于2008年1月2日出院。2007年12月14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经过现场勘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08年4月12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周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原告周某的伤残等级为拾级。
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鉴定费500元、医疗费5736.3元、治疗费6000元、营养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护理费5450元、误工费6778元、残疾赔偿金64018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陈某辩称:陈某已向周某支付10000元现金,周某没有驾驶证且周某的户籍性质为非农业人口有异议。
被告徐某辩称:答辩意见与陈某一致。
被告×××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4日,被告陈某驾驶的粤B61595号车辆行驶至龙华大浪街道华荣华兴路口时,因未让行,与原告周某驾驶摩托车停止车辆发生碰撞,致原告周某受伤。
原告周某的身份情况,周某提供了户籍本、毕业证、非农业户口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证明。
举证都属实,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周某在本案交通事故应得赔偿额为80013.4元。被告×××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某60000元。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某20013.4元。被告徐某对于原告陈某被法院所确定的赔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交通事故的发生很多都是驾驶人没遵守交通规则,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所以提醒大家要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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