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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案 2015-12-02 10:22:26
法院案件编号:(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425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2)粤晖民交字第0048号
判决时间:2012年11月29日


本案相关的诉讼参加人:

      原告:罗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乘客。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骆律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

     被告一深圳市xx公司,肇事客车登记的车主。

     被告二中国xx保险公司,肇事车辆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承保人。

事故发生的原因、结果:

     2012年1月28日,罗某在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乘坐深圳市xx公司所有的发往深圳市的客运汽车,在连州市某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罗某在事故中人身遭受损害。事故发生后,连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到达现场处理,经过对现场的勘察、取证,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车司机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由于事故发生地在连州市,罗某伤后被就近送往连州市人民医院治疗,在治疗38天后,罗某伤情稳定,胎儿也安全。连州市人民医院医嘱记载:出院后继续治疗。休1个月,注意营养等。罗某回到深圳后委托了深圳xx司法鉴定所对罗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确认罗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起诉:

     事故发生后,罗某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我所指派专业交通事故律师骆律师为罗某的代理人。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在协商未能达成协议后,我方遂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并连带赔偿损失:医疗费4015元;误工费7355.4元;住院护理费1675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营养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730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3344.05元;交通费630元。共计164028.65元。

赔偿责任的承担:

     被告方提出了许多抗辩理由,企图更多地减少赔偿数额,经过骆律师与对方的质证、辩论,向法院据理力争,最终法院大部分采取了我方的代理意见。法院依据双方在庭审中提出的意见,及在庭审中查明的情况,认为应扣除被告已经垫付的费用及本抚养人生活费中父亲应承担的费用,最终确认原告应得的损失为116693.61元。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应得的116693.61元由被告深圳市xx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骆某,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的受理费660元,由原告承担60元,深圳市xx公司承担600元。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188-9691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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